2022年9月20日,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阿某某利用办理相关业务的便利,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将客户电话号码及即时验证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内,用于在京东、淘宝、抖音等软件注册账户,并按照成功注册账户数量获得相应数额的报酬,四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13592.45元。
此案经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阿某某四人作为某运营商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四名被告人按获利金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信息网络既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为犯罪分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提供了平台,如何用好科技这把双刃剑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长久话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我们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心存侥幸,便为了一己私利去践踏法律的红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联系愈发紧密,正不断侵害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安全和财产安全,给被害人造成日常生活遭受无端骚扰、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引发被害人自杀造成人员伤亡等一系列恶果。
要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底线。我们每个人都需要遵纪守法,提高警惕,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