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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公益普法,我们在行动
时间:2022-03-16 点击: 次 分享至: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理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天的公开庭审邀请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行业代表、消费者代表30余人旁听。这是我县查办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适用从业禁止令的案件。
2021年10月1日起,被告罗某某和郭某某在经营火锅店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中餐厨垃圾制作成“地沟油”,并将其加入火锅底料制作成锅底出售给客人食用,红汤锅底销售额合计7362.5元,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侵害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理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和生产、销售添加“地沟油”的红汤锅底销售额7362.5元的十倍赔偿金共计73625元的责任。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地沟油”的最大危害,不在于肮脏的“地沟”二字,而是来自“多次加热”和“氧化”这两个词,其在生产过程中有害的反式脂肪酸、饱和脂肪会持续增加,产生的黄曲霉素、苯并芘都是致癌物质。有研究表明,长期食用“地沟油”,罹患脂肪肝、高血脂、高血压、胆囊炎、胃病、心脏病和多种癌症的风险显著提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到民生福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四个最严”,进一步显示了加强食品安全防护的坚定决心。 检察官在庭审中告诫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要严守诚实守信底线,依法依规经营,并呼吁广大消费者监督、抵制、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的公开庭审,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理县检察院将继续努力,立足检察职能,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净的水,共同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