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理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理县县城中小学学校周边有多家副食店在销售烟草制品时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或张贴标识位置不明显,同时经过调查发现有烟草零售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情况。针对该情况,理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
本院在调查中发现:理县县城中小学学校周边50m范围内共有7家烟草制品零售店点,其中2家零售店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1家零售店标识模糊不清,1家零售店标志未在显著位置, 1家零售店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2家零售店没有将烟草许可证摆放于店铺。甚至还有烟草制品零售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等。
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阶段,吸烟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学校周边存在烟草制品销售点、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警示标志等行为进一步增加了烟草制品对未成年人的诱惑和危害,对其身心健康发展存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这种情况,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县烟草专卖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管理职责,对理县县城中小学周边不具备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点进行清查,并对理县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或者张贴标志位置不明显又或者使用物品遮挡该标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情况进行清查,督促相关烟草零售点立即按规定设置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