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检察院禁毒宣传进乡村
为了向社会公众宣传毒品犯罪的危害,我院与理县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在理县朴头乡关口村公开开庭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和万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6月26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近百余名村民参与旁听。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此次庭审借开庭之机向社会公众进行禁毒宣传,是一次践行“送法进乡村”的机会。
王某某系我县薛城镇人,万某某是其妻子,有一个儿子,二被告人均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2014年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单独贩卖冰毒16.4g,获得毒资2050元;被告人王某某单独贩卖冰毒3.7g,获得毒资600元。二人共同贩卖冰毒1.2g,获得毒资350元。被告人万某某贩卖冰毒数量共计17.6g,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冰毒数量共计4.9g。二被告人在理县境内贩卖毒品期间又吸食冰毒。
法庭公开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详实证据,充分发表二被告人贩毒的社会危害性,当庭阐释吸毒对自己和家庭的严重危害,以及震慑和劝诫在场人员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并提出对二被告人客观公正全面的从轻、减轻量刑建议。法庭全面采纳了我院公诉人提出的指控证据,认定了我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万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0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赃款2400元予以没收。
毒品不仅会摧残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使吸毒者生理上产生剧变和精神上的依赖,还会引起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我院通过本次庭审活动积极践行“送法进乡村”活动,同时向村民发放相关毒品危害以及涉毒类犯罪的宣传资料,宣传毒品危害,帮助村民提高识毒、拒毒意识,增强了易感人群预防毒品犯罪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